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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交易如果发生纠纷,是按行规处理,还是

先看一个案例:六六是一位来自新加坡的古董商,年7月,他途经上海的时候,由朋友牵线,从来自广东的古董商张口手中以4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和田玉印章。但是,当六六将这枚印章给一些朋友鉴赏的时候,有人却认为这枚印章是赝品,六六打电话质问张口,而对方却表示自己当初专门验证过这块石头,并拿出了一份鉴定材料,结果表明这块石头确实是真正的和田玉。为一辨真伪,六六到中国最权威的鉴定机构“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这块和田玉进行了最终的检测,鉴定结果表明这是一块价格低廉的普通的绿泥石。六六一气之下提出退货,而张口则表示,自己根本就不是这枚印章的真正主人,是中介方,这枚印章的真正主人名叫王某,是一位上海的收藏家。在六六看来既然这笔交易自始至终都是与张口接洽的,自己根本不知道真正的卖主是谁,所以他的损失理所当然应该由张口来补上。六六坚决的态度终于让张口作出了让步。双方达成一致,张口退回了10万元的“中介费”,而六六自己去和这位王某先生商量退货的问题,可是当六六按照名片上的地址,找到王某的住所时,却发现大门紧锁,王某不肯出面,六六只有再一次把矛头指向了张口。而张口坚持自己的中介身份,认为按照行规自己没有责任来保障东西的质量,不愿退回剩余的33万元,所以在2年9月的时候,六六将张口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这枚印章的买卖合同,归还自己33万元以及相关的利息。在开庭过程中,法官决定首先对于张口是否中介这个问题进行调查。因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这笔交易是中介行为还是买卖行为,法院在调查过程中联系到了王某。王某将他与张口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提交给了法院,在这份友情转让协议书中,甲方是王某,乙方是张口,协议书上写明双方经多次协商,甲方愿以人民币33万元整价格,友情转让和田玉印章给乙方收藏,双方承诺转让成交、银货两清后,各自永不反悔。这份协议一出现,张口的中介身份是肯定不能成立了。可是没想到,张口又提出,即使自己是卖家,六六现在要求退货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古董业的行规,买了假货只能当交了“学费”,是不能退货的。而六六一方则认为买了假的东西当然应该退货,甚至还要赔偿。双方为此争论不休。古董交易的“行规”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应当受到必要限制?1、不过何交易,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我国相关买卖商品、合同法法律法规如下: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古董交易的行规有一定的合理性,如古董能否购得真品,全凭买家的鉴赏能力。买者自慎,符合合同法的古老原则。古董作为一种蕴含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商品,交易本身稳定性和安全性就难以保证,这符合合同法领域利益与风险的分配机制。3、古董交易“行规”,受到一定的限制。任何一种行规由于受其背后的经济利益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行业的局限性和狭隘性,所以它的适用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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